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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常识

热带气旋定位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23日  来源:天气预报网  编辑:天气预报网
1.在编号热带气旋未进入中央气象台的警报发布区之前(即48小时警戒线以外),每天进行00、06、12、18时(世界协调时,下同)4次定位、定强和预报;当进入中央气象台的警报发布区(即48小时警戒线内)后,增发03、09、15、21时4次定位、定强。 2.定位后用“热带气旋实况和预报电码”编发定位报。 3.为避免因定位误差而影响预报精度,在定位报中可增发前6小时、前12小时的改进位置,供内部使用。对外服务仍以原来的位置为准,只有在定位误差很大,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使用改进位置,并说明是“更正位置”。  4.每次热带气旋登陆前的定位报须在正点后1小时发出;进入24小时警戒线后,应尽量争取早发(实况与预报可分开发);登陆后可在正点后1.5小时内发出,其中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台应在正点后1小时15分钟内用电话向中央气象台报告中心位置意见。 5.当热带气旋移出编号区或中心附近的最大平均风力减弱到七级或以下且无严重天气时,停止编发热带气旋实况和预报。在停发前应尽量与有关省气象台通气。热带气旋停编后,各级气象台仍须加强监视。 对减弱后仍位于我国陆地上的热带低压,中央气象台应继续编发低压中心资料。低压中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台应在正点后1小时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中央气象台提供中心位置意见。如该低压风雨天气已明显减弱,由中央气象台商所在省气象台后停发定位报。 6.中央气象台不负责定位的时次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可根据需要自行定位并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有关气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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