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既不是算作病假也不是算作事假,产检而是正常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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