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居民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得生育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天气预报查询提供全国天气预报,旅游天气预报,国际天气预报,天气资讯 ,天气预报网数据来源中国天气预报网,天气预报查询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