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以一年度为周期,一周期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内累加记分的最高值为12分,即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十二分的,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十二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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