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1、每年12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2、次年1月15日前,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3、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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