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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