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不可以的,因为流产有很多种,不一定均是由男方导致的。
当然如果是男方强迫使其做流产则不再此列。但须有相关的证据证实确有此事。
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问题明确,法院应该酌情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
注:就婚姻法来说,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是从人情、人性方面来判定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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