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行为有: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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