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问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每一个业主都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人,对于关涉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都应该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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