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对监视居住人宣读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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