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扣分不可以超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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