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6个月后,若不补办,即作废。
【法律依据】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列》第十条规定,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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