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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