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其他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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