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法人一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说,“法人”分类是我国立法的创新。“尽管现在对法人的分类,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确认,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确实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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