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请暂住,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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