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三、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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