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用名是以前用过的或者是你的小名,已经不再公开场合中使用。
2、别名是现在用的另外的名字,比如笔名、艺名等。
3、具体同样的法律效力作用:证明以前那个名字跟现在这个名字是同一个人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注:户口本上有一栏为曾用名中的曾为通假字,通增,指后来增加的名字。当年推行简化字的时候没有对其更改,就像人民币上的元现在还是使用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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