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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