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和保障我市市区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市社会救助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380元调整为月人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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