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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20-10-28 00:0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从事具体不同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作出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

标签:非法经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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