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通知方式,分别为:
1、强制主义,即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此为韩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多数国家所采,其中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股东会会议通知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发布;2.任意主义,既未以强行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具体方式,而是将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为美国、瑞士等少数国家立法多采,且为预防纯粹的章程自治主义的缺陷,采用任意主义立法例的国家,普遍对此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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