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在进行继承的时候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承租人对于公有住房没有所有权,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常住人死亡之后,共有住房不能发生继承意义上的继承,但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所以说共同居住人是公有住房继承的首选人。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的继承要排顺位,第一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第二顺位的是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同顺位的继承人由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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